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汤金艳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汤金艳。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金艳诉被告刘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金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金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金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汤金艳负担。审 判 长  孟帆航审 判 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