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上海焦点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凯代可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焦点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凯代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44号原告上海焦点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为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鹏。被告上海凯代可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金相勋(KIMSANGHUN),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焦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代可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焦点实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原告不再支付案件受理费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焦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章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