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邹义安与刘志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义安,刘志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894号原告邹义安,男,汉族,生于1983年。被告刘志勇,男,汉族,生于1985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义安与被告刘志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义安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邹义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义安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汤徐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