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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邹义安与刘志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义安,刘志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894号原告邹义安,男,汉族,生于1983年。被告刘志勇,男,汉族,生于1985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义安与被告刘志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义安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邹义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义安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汤徐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