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咸阳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新文巷17号30301号。法定代表人闫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龙,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咸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咸阳市渭阳中路。法定代表人卫华,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李敬轩,系咸阳市西咸新区协调服务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元浩��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出因公司经济困难,本案合同款中又涉及部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及供货商货款,申请全额退还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结合原告的经济状况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告申请全额退还诉讼费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86元,退还原告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闫亚君代理审判员 丁 辉代理审判员 马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常敬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