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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6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施百华与张日新、胡玉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百华,张日新,胡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448-1号申请执行人施百华,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日新,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玉英,住慈溪市。申请执行人施百华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慈溪市公证处对施百华与张日新、胡玉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浙慈证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慈溪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浙慈证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执行证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慈溪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浙慈证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裁定如下:对慈溪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浙慈证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