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兴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姚万吉与陈兆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万吉,陈兆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兴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姚万吉,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省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兆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万吉诉被告陈兆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万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姚万吉负担。审 判 员 顾亮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法官助理 严 瑾书 记 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