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邓毅平与林天金、高艺商、阙木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毅平,林天金,高艺商,阙木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毅平,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彩仙、魏庆银,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天金,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狄霞萍,沙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艺商,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阙木香,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邓毅平因与被上诉人林天金、高艺商、阙木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沙县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邓毅平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毅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毅平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38元,减半收取7519元,由上诉人邓毅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长 峰审判员 张 志 历审判员 杨 五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俞丹琪(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