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民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孟庆凤与李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凤,李万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字第2810号原告孟庆凤,女,出生于1975年11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春蕾,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万民,男,出生于1968年3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凤诉被告李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孟庆凤负担。审 判 长 马振伟人民陪审员 吕永峰人民陪审员 马晓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