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叁福隆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叁福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大石桥市叁福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石福小区。法定代表人杜风彬,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叁福隆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石桥市叁福隆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00元,减半收取4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