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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双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徐洪伟与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伟,闫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62号原告:徐洪伟,女,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闫亮,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伟诉被告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客观原因,原告徐洪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洪伟撤回对被告闫亮的起诉。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辛国义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