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双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徐洪伟与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伟,闫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62号原告:徐洪伟,女,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闫亮,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伟诉被告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客观原因,原告徐洪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洪伟撤回对被告闫亮的起诉。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辛国义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