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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瑞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赉特旗瑞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淑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扎赉特旗瑞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阳,职务经理。被告王淑芬,女,汉族,巴彦扎拉嘎中心校教师。本院在审理扎赉特旗瑞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02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赉特旗瑞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任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王德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