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悦李波贩卖毒品罪林如民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6-2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悦,李波,林如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州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悦,女,生于1991年,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租住巴中市巴州区凤谷街。2014年5月15日被抓获;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波,男,生于1989年,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租住巴中市巴州区凤谷街。2014年5月15日被抓获;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林如民(曾用名林勇),男,生于1979年,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租住巴中市巴州区新时代小区。2014年5月15日被抓获;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辩护人彭仕喜,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悦、李波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如民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悦、李波,被告人林如民及其辩护人彭仕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悦、李波通过电话联系成都人东哥(大名不详,在逃)并从其手中购买冰毒回巴中。2014年3月,被告人刘悦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巴州区吸毒人员黄某某2小包冰毒;2014年2月,被告人李波在张某租房外的梯步处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1小包冰毒。同时查明:被告人刘悦、李波为谋取暴利,由李波联系成都人东哥先后分三次从成都购买冰毒。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悦、李波在吸毒人员李某某处借钱用于到成都“东哥”处购买冰毒,并联系指使被告人林如民驾驶川YC60**小轿车帮助其运输毒品回巴中。被告人林如民在明知系毒品的情况下,仍帮助其运输毒品冰毒回巴中,于2014年5月15日在成巴高速公路巴中西出口被当场抓获,当场从其车中缴获毒品冰毒100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及笔录,照片,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意见书,称重记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抓获及现场照片,提取说明、租房协议、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户籍常表及通话记录等相关书证,证人杨某、李某某、黄某某、孙某某、鲜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悦、李波、林如民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悦、李波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如民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如民被抓获后,带领侦查人员抓获了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悦辩解:对起诉指控无异议。被告人李波辩解:对起诉指控无异议。被告人林如民辩解:我不知道所带的东西是毒品。被告人林如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林如民明知所运输的东西是毒品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及对被告人刘悦、李波、林如民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检(理化)字(2014)309号《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对从林如民车上缴获的白色结晶状可疑物两大袋(重100克)分别编号为1号检材、2号检材(每样检材提取1.0克),送至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从所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吸毒人员李某某对被告人李波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波就是从2013年下半年至今,两次在巴州区中奥酒店对面梯步处给我送冰毒的人。4、称重计量及照片。证实:2014年5月15日侦查人员在巴南高速出口收费站处抓获林如民,当场从其黄色背包内搜查出一袋名为“银杏太白酱肉”的红色包装袋;由林如民当场打开后,里面为一银色塑料袋;打开银色塑料袋,袋内装有两袋白色结晶状可疑物。林如民供称该物品系刘悦让其帮忙运输。经当面称重,两袋白色结晶状可疑物毛重为103.7克,净重为100克。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林如民处扣押红色“银杏太白酱肉”包装袋1个、银色塑料袋1个、白色结晶状可疑物2袋(每袋净重50克)、川YC60**号北京现代汽车1辆。6、抓获记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5月15日11时许,侦查人员在巴中高速西出口将涉嫌运输毒品的川YC60**小轿车挡获,抓获林如民,当场从其携带的背包内查获毛重为103.7克的毒品冰毒。后在其带领下,在位于巴州区中奥酒店对面巴中老农行家属院一楼住宅内抓获张某、刘悦、李波及在场吸毒人员李某某、杨某等。7、尿检记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刘悦、李波当场提取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8、吸毒人员黄某某对刘悦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悦就是从2014年3月至今,两次贩卖毒品给我的人。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吸毒人员李某某、杨某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波、刘悦、林如民的身份情况。11、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向巴中市移动通信公司调取的刘悦的相关通话记录。12、证人鲜某某(系被告人林如民之妻)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3日得知我姑在成都做手术,便向丈夫林如民提出想去成都看我姑姑。林如民说5月14日正好有人包他的车去成都,就叫我和他同路一起去。本来是5月14日白天出发去成都的,但是林如民说别人(具体是谁,我不知道)还没安排好。到了晚上9点过,林如民说“我现在走了,你走不走。”我一直想去看我姑,所以就带上儿子跟他一起走了。我上车后发现车里一个人也没有,就问他:“你不是说有人包你的车吗,怎么没人呢?”然后林如民说“话怎么这么多,坐你的车就是了。”我看他不高兴就没说话了。晚上1点多到成都后,我们两个就直接去华西医院看我姑。当晚林如民和我兄弟睡在屋里,我和我儿子在车上睡。到了5月15日早上5点多的时候,我实在是感觉到冷,想回巴中了,就去房子里喊林如民,林如民说:“你睡嘛,走的时候喊你。”我就又回到车上等。到了6点20分左右,林如民就来开车,说准备回去了。7点左右将近8点的时候,林如民接到一个电话,我们当时是走到一条大路上的,可能对方在问林如民到哪里了,林如民接了电话只说了一句“老地方”,就把电话挂了。林如民挂完电话后直接下车。到了车尾大约一、两分钟后,林如民就拿了一个袋子(红色)回来,并把那个袋子放到我装娃娃衣服的包里(我的包上面写有“纽崔莱”,黄色)。我看他拿了袋子回来,就说:“你拿的什么嘛,神神秘秘的。”他当时吼了我一句:“话多,你别管,走。”说完,他就开车从成都出发往巴中走。到11点左右,我们车到了巴中西收费站时,被警察抓获,并从我们车上搜出那个红色的袋子。我老公当着警察的面将袋子打开,我这才看清楚,里面装了两大袋白色透明结晶物。1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初中辍学后,一直在巴中娱乐场所当“公关”。2013年我在当“公关”的时候开始吸食冰毒。2014年5月13日下午两点左右,张某让我到他家去吸冰毒。我到张某家时看见他在打游戏,“李叔”(系吸毒人员李某某)和“悦姐”(系被告人刘悦)、“波哥“(系被告人李波)在聊天,他们面前的茶几上摆着一个用塑料瓶做的吸冰毒的“壶壶”,他们四人边耍边吸毒。我进去后,就走到沙发位置和张某在打游戏。“李叔”坐到床上去和“悦姐”、“波哥”聊天。大概3点多的时候,一个叫“雪姐”来买东西,张某从一个益达口香糖盒子里拿了一袋冰毒(约重0.5克)出来给她,她给了张某200块钱。“雪姐”拿到冰毒后,就在张某房间里吸食冰毒,还请我们一人吸了一口。“雪姐”吸完走了以后,一个叫“悦悦”的又来买冰毒,还带了一个女的。“悦悦”给了张某300块钱,张某从那个益达口香糖盒子里拿了一袋冰毒(约重1克)出来给她,“悦悦”拿到东西后,就和那个女的一起在张某家里吸食毒品,也请我们一人吸了一口,吸完她们就走了。到了5月14日凌晨“李叔”烟抽完了,“悦姐”就让我到外面去给“李叔”买烟。我不想去,“悦姐”就说“我们正在谈工作,你一点都不懂事,小心我捶你”。我听到“悦姐”在向“李叔”借钱,好像是要借两万。烟买回来后,我和张某继续打游戏。到了3点半左右,有个男的(我不认识,也不知道名字)到张某家里买东西,他好像只有100块钱,我听到他在给张某说:“二哥,帮一下忙嘛,只有100块钱。”张某就给他拿了一袋冰毒(约重0.5克)。“李叔”和“悦姐”、“波哥”又继续在摆龙门阵,我也就边打游戏边听,我听见“悦姐”对“李叔”说:“李叔。你不要误会,以前‘二哥’的东西,都是我放在他那里的,不是他自己的。”后来我打游戏,就没听他们说什么了。大约5月14日上午11点左右,“悦悦”和那个女的又来了,她们来了后,就先到茶几那里把我们昨晚吃剩的冰毒(大约还有0.5克)吸食完了,吸完后就一直在屋里看我们打游戏。到了下午3、4点的样子,“悦姐”好像有点急,直接在房里大声说:“李叔,你一定要借我两万块钱,我跟上面人已经谈好了,我这边要是没有钱怎么办。”“李叔”说:“我已经在帮你找了,找到一定给你。”他们边说还边在一起吸冰毒。到了晚上7点左右,“悦姐”和“波哥”拿着“李叔”的卡到外面查询是否到账,“悦姐”和“波哥”走后,就只有我和“李叔”、张某在家。“李叔”说那两个吃货(指“悦悦”和她的同伴)把所有东西(指冰毒)都吃完了,然后“李叔”给“悦姐”打电话,喊她带300块钱的货回来。回来后,“悦姐”说钱还没到账,“李叔”听后说可能是电脑系统问题,让“悦姐”等一下,还说“那个娃儿把东西送过来后,你给我打电话,或者你喊他明天早上过来拿也可以。”说完就到中奥酒店去了。到了晚上8点左右,一个男司机(即林如民)到张某家里来找“悦姐”。我开门后,他说他是“悦姐”的朋友,我让他进来后,“悦姐”就问他“你老婆和你娃儿呢?”,那男司机说:“在车上。”“悦姐”说:“你先等一下,钱还不晓得拿得到不,要不你先把你老婆和娃儿接到我们这来一起等,到时候你表现得很急,说再拿不到钱,就赶不上了。”那个男司机同意后就出去接他老婆和娃儿。大约晚上8点10左右,“李叔”回来高兴的说:“钱已经转到卡上了,对方已经给我发短消息了。”“悦姐”听到后,就和“波哥”又拿着“李叔”的卡到外面取钱。他们走后,那个男司机带着他的老婆和娃儿回来,就在房间等“悦姐”。这时一个不认识的年轻人给我们送来一袋冰毒(约重1克),说是“悦姐”喊他送过来的。“李叔”拿到货后给了那个男子300块钱,那个年轻男子说这是400块钱的货。张某给那个年轻男子说:“就300块钱算了。”那个年轻男子就走了。那人走后,我、“李叔”、张某、男司机一起在卧室里吸食了冰毒,男司机的老婆在客厅里带娃娃。这时“悦姐”回来了,看到男司机和他老婆都在,就直接把他们送出去了。“悦姐”送走了男司机回来,就对“李叔”说并没有取到钱,还打了电话给银行,银行说系统问题,要等到明天早上8点半银行上班后才能处理。然后“悦姐”、“波哥”、“李叔”去了另外一个卧室,我和张某就在一进门的第一个卧室打游戏,打到3点左右,我就睡觉了。5月15日早上8点左右,我醒了后就坐到茶几边上吸食了冰毒,“李叔”就过来了。过了一会“悦姐”也过来了,然后他们一起吸食了冰毒。大约9点左右张某就去上班,我们就在家里打游戏。当天12点左右,我们被警察查获了。我们吸食的冰毒来源都是张某提供的。1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2年通过一个姓张的娃儿(大名不详)认识了中奥酒店一个公司的经理张二娃。2013年9月份左右,张二娃就邀请我去他在中奥酒店的办公室耍。这个时候我就发现他在办公室吸冰毒,他也邀请我跟他一起吸,所以我就开始吸毒了。后来我就在他这里购买冰毒。大约是在2013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当时想吸毒,我与我耍得好的罗某某在一起,我就给张某打电话想买冰毒,他就让我到他租的房子巴州区中奥酒店对面的梯步处等着,我就开了我的越野车(牌照为川Y958**)到了中奥酒店对面的梯步处。等了一会就看见张某的老弟波娃子(李波)出来了,走到车前就将一小袋冰毒给我,重量大约在0.8克左右。因为我在电话里面跟张某说好来的,这袋冰毒就给他500元,所以波娃子就没问我要钱,我拿到毒品后就离开了,后来我将500元给了张某。自从我跟张二娃接触后,在今年五月份我就发现张二娃在巴州区中奥酒店对面老农行家属院底楼租了一套房子,专门用来吸毒,巴州区的吸毒人员天天都在里面吸毒,而且里面住的月月(刘悦)和他男人李波也在跟张二娃合伙贩毒。我认识的巴州区吸毒人员有波娃子、胡娃子,毛毛、明娃、罗某某等人都在那里吸毒。2014年5月13日我到张二娃的租房内去购买冰毒。当时在房间内张二娃给我拿了一小袋冰毒(大约在0.2克),价格300元,我们谈好价格后,我当时没有给他拿钱。到了晚上,我又去租房找到他,又购买了一小袋冰毒。连同之前的那袋冰毒,我一共给他拿了500元钱。拿到毒品后,我就在他的租房内与当时在房间内的月月(刘悦)、李波、张二娃、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小女娃共同吸食了。剩下的冰毒我就放在包内,第二天公安机关在我包内将冰毒查获,当着我的面称重,净重0.7克。5月14日晚上8点多,张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要出去买冰毒回来,钱不够,喊我借给他1万块。我说没有钱,可以先付给他500元用于买冰毒。于是张某就到中奥宾馆楼下来和我见了面,我给了他500元钱后就回家去了。次日凌晨2点多,张某给我打电话说新冰毒回来了,喊我过去吸。接了电话我就到张某租房里去了。当时张某租房内还有李波两口子,一个年轻女娃和给张某他们运输冰毒的两个司机。我去后大家就一起在屋里吸冰毒,吸完我就在那儿耍,听见李波给成都的上家打电话要买11万的冰毒,并说两个司机连夜要开车去成都接。电话打完,李波两口子和年轻女娃四个人一起在租房的里面分装冰毒。上午11点多,我和李波两口子,年轻女娃在张某卧室等的时候,听见昨晚上出去的年轻一点的司机在门外喊开门。李波出去开门,然后警察就进来把我们全部抓获了。我当时去张某租房里的时候,张二娃告诉我他与月月(刘悦)、李波准备到成都进一批货(指冰毒),但是他们没有钱,他们准备在成都上家处购买大约5万元的毒品运回巴中进行分装贩卖,想在我这里借2万元钱,但我说没钱。当时月月(刘悦)、李波也在旁边告诉我,只要借给他们钱,货回来后,利润很大,一个礼拜就能把钱还给我。我当时考虑事情很严重,我也害怕,就没有把钱借给他们。1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我长期在巴州区吸食毒品冰毒,我之前就认识的刘悦也是吸毒人员。2009年左右,我通过刘悦认识了张某。刘悦去年与波娃子(李波)结婚的时候我们在一起,刘悦就告诉我她手上随时有货(指毒品冰毒),让我以后到她那里去买,我就知道了。后来刘悦与波娃子搬到张某租的房子里面住,我也就经常跑到那个地方去耍。张某租的房子在巴州区中奥酒店对面老农行家属院一楼,里面经常有吸毒人员在里面聚众吸毒。在今年过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跑到张某的租房里面,张某将毒品放在一个铁盒里,里面的毒品都是分装好了的。我给张某说“二哥我买个东西耍”,他说“要得”,我就将300元现金交给他,没人后就在里面拿了一小袋冰毒(重量大约在0.4克左右),然后就在他的租房内吸食了。我去张某的租房主要是去购买冰毒和吸食毒品,张某的租房就是巴州区很多吸毒人员的窝点,我知道有雪儿、彭丹等人经常在里面吸毒,我碰见过几次。还有一些人我不认识。房间里面放有大量的吸毒工具,只要有吸毒人员来购买毒品,大部分就是在那里买了过后就在房间里面吸食了。16、被告人刘悦的供述。证实:我于2011年认识了吸毒人员黄某某,我也就开始吸毒,主要是吸冰毒,后来我老公李波也跟着我一起吸毒。我在巴中耍的时候,通过社会上的涛娃子认识了张某,他在吸毒的同时也在卖毒。我在今年过年年前,通过一个叫张言的女娃认识了成都一个外号叫东哥(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人)的人。他是个卖毒的,手上有货。我因为两口子都吸毒,也就决定从他手上买毒品用来吸食和卖一部分。我先后四次从他手上买过毒品冰毒。在今年过年的时候,我在江北车站附近遇见了一个叫林勇(林如民)的人。他在车站附近跑野的,开的是个灰色现代车。我就跟他联系说以后上成都就用他的车,当时我们留了联系方式。也就是在那个时候我两次坐他的车到成都找东哥购买冰毒,第一次买了10克,买成200元每克,共计2000元现金,给的现钱。毒品买回来后,我就拿回通佛路的租房内跟李波吸食了;第二次我还是坐的林勇的车到的成都,从东哥处买了50克冰毒,每克200元,共计10000元,也是给的现金。这次买回的毒品也是跟李波在家里吸食了。因为长期吸毒没有经济来源,我就开始边吃边卖。在今年大约4月左右的时候,因为我与李波没有钱就找到张某,就搬到张某租的巴州区西山大厦对面的一个一楼里面。我联系成都的东哥再次购买50克冰毒,还是买成200元/克,但这次我给他说钱先欠着。是我打电话让林勇开车到成都找东哥购买的。通过几次认识,林勇也知道我是吸毒的,晓得到成都去也是帮我带货,但因为我给的车费较高,他也就去了。这次我将毒品买回来后一部分与李波和其他吸毒人员共同吸食了,还卖了一部分,我主要是卖给认识的巴州区吸毒人员明娃、哈飞、黄某某、东娃等人。我都是在张某的住处给这些吸毒人员卖的毒品。基本上都是吸毒人员电话联系我后,我让他们到租房来,因为我懒得动。他们来后,我将冰毒放在打游戏的台台上,他们要买多少钱的冰毒,就自己分装好然后拿给我看,我觉得钱跟分量相当后,他们就将钱放在电脑旁边。由于我跟李波长期吸毒,加上我们大部分毒品都是自己吸食了,只卖了少部分,经济很紧张,又欠着成都东哥的毒资没有给,所以我决定再从东哥那里买回毒品用来卖。我就联系了林勇让他帮我去成都开车取回来。5月14日晚上我又跟成都东哥联系的买100克冰毒,谈成200元/克,共计20000元。我找到李某某让他借钱给我。李某某当时答应了,后来又找不到钱。我跟东哥反复解释后,东哥同意这批货先欠着。我就让林勇去成都给我运货。今天上午我在家等林勇送货过来的时候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清楚张某是吸毒的,也是贩毒的。他经常给巴州区的很多吸毒人员卖毒,基本上都是在西山大厦梯步那个地方交易,基本上都是他自己卖。我知道的有李某某、明娃等人在他手上买过毒品。5月14日晚上,我在租房的时候明娃跑过来在张某手上买了2个300元的货,后来说货不好,最终换了一个400元的货,具体重量多少我不晓得。今天公安机关在林勇处查获的两袋白色结晶状可疑物是我让林勇到成都找东哥买的。今天我们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地方是张某租的房子,房间里基本上都是巴州区很多吸毒人员的吸毒窝点,我与李波、李某某、黄某某、明娃、哈飞、漫漫(女,大名不详)、彭某等人都在里面长期吸毒。张某是晓得我们吸毒的,专门给我们找的地方吸毒。17、被告人李波的供述。证实:我是2009年在中奥宾馆的娱乐城认识张某的。2012年7月,我刑满释放后就一直跟张某做事,我喊他“二哥”。那个时候我和张某他们就在吸食冰毒。2013年,刘悦到巴中后就一直和我们在一起,在我们的带动下她也开始吸食冰毒。我们吸食的冰毒基本上都是张某给我们提供的。从今年春节后,我和刘悦、张某吸毒的频率很高,基本上是每隔一天就要在张某位于巴州区通佛路中奥宾馆对面张某的租房内吸一次冰毒,同时还有一些社会上男女也到张某的租房吸食冰毒,他们吸食的冰毒也是由张某提供的。我认识的有正娃子、黄某某、倩女子、杨某等人。他们给没给张某拿钱我不清楚,我和刘悦没有收钱。今年4月17日,我和刘悦在巴州区卫生局附近租的房子到期后,就搬到张某的租房和张某一起居住。自从我搬到张某这里后,李某某只是今天凌晨到租房来和我们一起吸食冰毒。但以前张某曾经叫我给李某某送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是2013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在张某租房里上网时,张某叫我到租房外临街的梯步处给李某某送一小袋冰毒约0.8克左右,李某某当时开了一辆越野车,车牌号我现在记不清楚,我将这一小塑料袋冰毒交给李某某后,他就开车走了。第二次是今年二月份或三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当时我和张某、还有张某带的一个年龄约20来岁女娃儿正在租房吸食冰毒,李某某给张某打电话,然后张某从身上拿了一小塑料袋冰毒约0.8克左右,叫我把冰毒送到临街的梯步处交给李某某,当时李某某还是开着一辆越野车,我将冰毒交给他后他就开车走了。我给李某某送的两次冰毒,他当时都没有付钱,但事后他给张某付钱没有我不清楚。我帮张某送毒品是因为我是他的老弟,我与刘悦在他提供的租房内长期居住,张某还经常给我们免费吸毒,所以他喊我送货,我就去送货了。2013年夏天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我到成都初中同学赵某的租房耍的时候,通过他认识了一个叫东哥的人。当时我们三人在赵某的租房内吸食了冰毒。在闲谈中我得知东哥在贩卖冰毒,我们就相互留了电话。从此之后我就和东哥一直保持联系,我们很谈得来成为了朋友。2014年元旦,我和刘悦结婚后,租林勇的车回成都淮口镇刘悦老家。东哥得知我刚结婚就给我封了一个2800元的红包,我就将这2800元钱在东哥处买了10克冰毒。这10克冰毒我回巴中和张某、刘悦等人一起吸食了。今天凌晨2点左右,我在租房睡觉睡醒后听刘悦说林勇开车和他家属到成都去了,我又想在东哥处赊2万元的毒品,就用刘悦的手机给林勇打电话,叫他帮我到青龙场温鸭子饭馆那里帮我带个东西回来,并叫林勇就在车上等。今天凌晨5点多种,我用刘悦的手机给东哥打电话打通后,说明了我想在他那里欠2万元的冰毒共100克,等一两天我有钱了就打款给他。东哥同意后我告诉东哥,我朋友林勇开了一辆深灰色的轿车停在青龙场温鸭子饭馆那里等。今天上午7点多钟,东哥电话告诉我说他把东西(冰毒)交给了林勇。大约在上午11点多钟警察在我们租房内将我们抓获了。我在东哥处购买的两次冰毒,第一次10克,第二次也就是今天的100克都是自己吃,我和刘悦、张某没有把毒品卖给别人。公安机关在我的租房内查获的冰毒和吸毒工具及小塑料袋,其中的冰毒是张某的。我平时在张某手下做事,经济来源是靠张某拿钱给我用,所以我和我妻子刘悦也住在这套租房里。今天凌晨张某提供冰毒在租房内和我、刘悦、李某某、杨某五人一起吸食冰毒,那些小塑料袋是张某用来分装毒品冰毒的。今天上午还有一个被带到公安机关的人我认识,他叫林勇,在跑野车。我跟林勇认识,是因为我和刘悦一起回成都时在江北车站找野车回成都坐过几次林勇的车,就留了电话。林勇没有和我们吸食过冰毒,今年4月20几号的时候,林勇还到我和张某现在租的住房来过。18、被告人林如民的供述。证实:我从2011年开始就按揭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汽车,车牌号为川YC60**,一直在巴中江北车站附近跑野的。2014年过年后的一天,我在车站附近等客时就遇见我幺妈以前金山宾馆上班的叫月娃子(刘悦)的女子。我对她说我在跑成都,她说她以后跑成都的话就与我联系。我们当时就留了联系方式,她的号码是1XXXXXXXXXX。大约在3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就接到月娃子的电话,她说让我送她男人波娃子(李波)去成都,我同意了。在回风通佛路加油站附近等到波娃子后,我们就到了成都。我在梁家巷车站组织人员上客,隔了一会儿波娃子就回来了。我当时不知道他去干什么,后来我们就回来了。又过了大约一个月左右,4月份的一天,我又接到月娃子的电话让我送波娃子去成都,我当时是在巴州区西山大厦对面的梯步处接的他。他上车后我们一起到了成都。在成都青羊场致胜路附近他下车让我在一边等他,等了一会他就过来了,手里夹了一个夹包,里面我不知道装的什么,最后我们也一起回到了巴中。在这次以后,我与月娃子他们的关系就比较近。有一天我就到月娃子他们住的地方耍,他们住在巴州区西山大厦对面梯步上去院内的一个一楼里面。我进房间后里面有一个胖光头(张某)、月娃子两口子,其中月娃子两口子在吸毒。我在里面坐了大约5分钟时间就出来了,我当时就知道他们是吸毒的,我估计上次波娃子去成都也是去买毒品。2014年5月13日我在老家插秧,接到月娃子的电话,她说让我跑趟成都去拿个东西回来,月娃子说给我来去1400元运费,路上不准装其他人。我当时估计是去拿毒品,我很犹豫,但考虑到价格较高,加上我也要去成都看望生病的幺幺,就同意了。昨天晚上我就到月娃子的住处,房间里面有上次见过的胖光头、一个留胡子的中年男人(李某某)、月娃子两口子、还有一个小姑娘。我问月娃子好久走。留胡子的男人说钱没凑齐,还没转账。月娃子就让我等一下,我就出去吃饭。一会月娃子就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出发去成都,我就开车和我家属鲜某某一起去的成都。到成都后,就先在医院看望我幺幺。一直到了早上大约7点左右我与月娃子联系说我到了成都,她就告诉我到上次的老地方,也就是青羊场致胜路附近。我到后,又给月娃子联系,她让我在路边等。我下车等了一会,就有一个年龄大约30岁左右的男人过来问我是不是给月娃子带东西的朋友,我说是,他就给我一个红色包装袋(上面是某肉类品牌字样),在包装袋右上角有一个小标签写有100字样。我拿过来后就估计是毒品,然后就开车往巴中开。上午大约11点左右,在巴中高速西收费站我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我黄色背包内搜出那包红色塑料袋,当着我的面打开里面是两袋白色结晶状可疑物。我以前看过他们吸毒知道那是冰毒,我后来就协助公安机关找到月娃子住的地方,将房间里面的人抓获了。后来被带到公安机关当着我的面对两袋白色结晶状可疑物称重,两袋白色结晶状可疑物毛重为103.7克,净重两袋白色结晶状可疑物均为50克每袋。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悦、李波、林如民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悦、李波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而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如民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刑罚处罚。被告人林如民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林如民被抓获后,带领侦查人员抓获了其他被告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可减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及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没收。被告人刘悦、李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9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9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林如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四、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100克、红色“银杏太白酱肉”包装袋1个、银色塑料袋1个、川YC60**号北京现代汽车1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晓平人民陪审员 张华珍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