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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蒋某某、龙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龙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汉阴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龙某某,男,汉族,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蒋某某、龙某某共同合谋购买林地砍树打锯末面出售。后通过龙孝芳联系以2500元价格购买城关镇五一村十组村民黎其保的自留山林木。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购买加工设备,请工人对林地内的林木进行砍伐,期间被森林警察大队发现阻止,蒋、龙二人就委托黎其保办理林木采伐证。黎其保通过村干部在林业部门办理了3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之后蒋、龙二人继续请工人将所购买的林地内的树木全部砍伐,部分加工成锯末面,以每吨480元的价格出售给安康市秦园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8.7吨。经汉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鉴定:砍伐的林木面积为10.6亩,林木蓄积40.054立方。被告人蒋某某、龙某某的行为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蒋某某、龙某某社会表现良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且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社区矫正意见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龙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许可砍伐林木蓄积37.054立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龙某某共同预谋并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为主犯。被告人蒋某某、龙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二被告人社区表现良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贺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文佩本案相关法律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