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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崇祥与张崇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祥,张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张崇祥,男。被告张崇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崇祥与被告张崇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崇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崇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张崇祥负担。审判员  郑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