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崇祥与张崇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祥,张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张崇祥,男。被告张崇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崇祥与被告张崇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崇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崇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张崇祥负担。审判员 郑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