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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阳某某,女,汉族,粮农。被告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祖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永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