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阳某某,女,汉族,粮农。被告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祖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永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