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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宫心强与沧州海涛汽车机身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心强,沧州海涛汽车机身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宫心强。被执行人沧州海涛汽车机身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城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宪涛,该公司经理。宫心强、沧州金昌达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与沧州海涛汽车机身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沧仲裁吴字第01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宫心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沧执字第42号。因被执行人沧州海涛汽车机身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东光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沧仲裁吴字第0153号裁决书,指定东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代理审判员  王 欢代理审判员  李海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