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许善贺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善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502号罪犯许善贺,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二年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罗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善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许善贺、赵建德退出违法所得并赔偿失主损失共计人民币13047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善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善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善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许善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善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