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董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4)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绍飞、董艳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1日7时20分,被告人董某驾驶鲁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北京路由北南行,行至与南京街交叉路口处向东左转弯时,与骑电动车对行的赵某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赵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系生前头部、胸部、左前臂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董某在现场等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系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7时20分,被告人董某驾驶鲁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北京路由北南行,行至与南京街交叉路口处向东左转弯时,与骑电动车对行的赵某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赵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系生前头部、胸部、左前臂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董某在现场等候。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接警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警民警。2、被告人董某供述,2014年8月31日,他驾驶鲁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海阳市北京路中心护栏西等二条车道由北南行,7时20分许,行至与南京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他看到对面有三女一男每人驾驶一辆电动车由南北行,男的在最东侧,靠近路沿石处,三个女的看到他车转弯就停下车,那个男的也有要停意思,他就开车向东转,当他的车到了南京街上时,那个男的往前一穿,一下撞到他车前头上,他刹车已经来不及了。出事后,他下车看到电动车停在他的车后面,人躺在电动车后面。他打了120电话,这时交警到了现场,他在去交警队路上打了报警电话。3、证人郭某证实,他是鲁F×××××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董某是他雇佣的驾驶员,董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打电话给他,说撞了一个骑电动自行车的人。4、证人陈某证实,赵某是其继父,2014年8月31日,赵某骑电动自行车从柳树庄村出发到邢家村时发生了交通事故。5、现场勘验笔录。2014年8月31日7时36分至8时29分,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警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绘制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草图、拍摄了现场照片一组。6、海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赵某系生前头部、胸部、左前臂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7、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驾车因转弯车未让行直行车、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不承担事故责任。8、被告人董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肇事鲁F×××××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行驶证。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董某于1976年3月25日出生,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董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警民警,打电话报警,属自首,归案后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由本院民事部门处理完结,可对被告人董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华民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高从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辛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