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二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寇丽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寇丽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002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8号。负责人何彬,(营业执照为吴兴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占宇,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红军,行客户经理。被告寇丽敏,女,汉族,住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被告寇丽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撤回对被告寇丽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0元减半收取735.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承担。审 判 长 李孝青人民陪审员 苏剑秋人民陪审员 耿丽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甘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