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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贾某某、袁某某与王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女,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袁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接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你处的款61244.2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永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孟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