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贾某某、袁某某与王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女,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袁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接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你处的款61244.2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永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孟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