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民三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广州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与陈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陈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民三初字第32号原告广州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启松,经理。委托代理人柯绍雨、冯建华,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颍。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诉被告陈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也没有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炳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