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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号原告詹某某,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潘海深,长春市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女,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原告发出传票,原告未在本院制定期间到庭,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詹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