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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桂占平因与被告河南胜基管业有限公司、朱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占平,河南胜基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009号原告桂占平,男,1951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祥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胜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于井村(新区钢材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朱国杰。原告桂占平因与被告河南胜基管业有限公司、朱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2015年2月6日原告桂占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胜基管业有限公司、朱国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占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占平撤回对被告河南胜基管业有限公司、朱国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桂占平负担。审 判 长 ��李翠琴代理审判员 周 颖 惠人民陪审员 赵 金 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路 帅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