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桂占平因与被告河南胜基管业有限公司、朱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占平,河南胜基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009号原告桂占平,男,1951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祥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胜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于井村(新区钢材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朱国杰。原告桂占平因与被告河南胜基管业有限公司、朱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2015年2月6日原告桂占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胜基管业有限公司、朱国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占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占平撤回对被告河南胜基管业有限公司、朱国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桂占平负担。审 判 长 ��李翠琴代理审判员 周 颖 惠人民陪审员 赵 金 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路 帅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