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诉王仁忠、李坚、武汉林之杰木业有限公司、武汉神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肖秀莲、梁建军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王仁忠,李坚,武汉林之杰木业有限公司,武汉神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肖秀莲,梁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0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被申请人:王仁忠被申请人:李坚被申请人:武汉林之杰木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神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肖秀莲被申请人:梁建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王仁忠、李坚、武汉林之杰木业有限公司、武汉神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肖秀莲、梁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仁忠、李坚、武汉林之杰木业有限公司、武汉神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肖秀莲、梁建军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六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7,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仁忠、李坚、武汉林之杰木业有限公司、武汉神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肖秀莲、梁建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曹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腊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