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锦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粟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锦,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许晓燕,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锦、许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秦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