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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立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杨国增与铁岭县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国增,铁岭县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立保字第12号申请人杨国增,男,1970年生,汉族。被申请人铁岭县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学文。申请人杨国增与被申请人铁岭县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国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铁岭县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县腰堡分理处账户存款。(保全金额人民币25万元)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国增保全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铁岭县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县腰堡分理处账户上存款人民币25万。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取,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庞万学审 判 员  关 丽代理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武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