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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双威欣龙(安徽)液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威欣龙(安徽)液压有限公司,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91-1号原告:双威欣龙(安徽)液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威欣龙(安徽)液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南陵支行处(账号:****************)银行存款在人民币16万元范围内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双威欣龙(安徽)液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南陵支行处(账号:****************)银行存款在人民币16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作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晨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