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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张支川与张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支川,张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01819号原告张支川,农民。被告张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支川诉被告张伟商品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张支川提供被告张伟的住址,给被告邮寄民事诉状等诉讼材料,因被告欠债长期外出,原告也不知被告张伟现在何地。本院通知原告预交纳公告费,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张支川经本院催交,未在期限内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支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张支川。审判员  孙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