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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亚敏与李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敏,李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敏,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剑,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亚敏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5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剑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亚敏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5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