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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万浩、雷明等与廊坊永顺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浩,雷明,陈波,黄柱桂,韩培言,雷云,万付兰,雷霞,雷守政,殷新珍,殷启莉,殷新兵,张凤水,王华青,史文洲,董祥云,雷守凯,吴浩,吴宝柱,李文理,王世远,齐云涛,宋培路,徐井福,王素香,王桂祥,田春梅,闫露,全新,陈世海,李雪菲,林超,郑道全,章新利,周发菊,廊坊永顺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642号原告李万浩。原告雷明。原告陈波。原告黄柱桂。原告韩培言。原告雷云。原告万付兰。原告雷霞。原告雷守政。原告殷新珍。原告殷启莉。原告殷新兵。原告张凤水。原告王华青。原告史文洲。原告董祥云。原告雷守凯。原告吴浩。原告吴宝柱。原告李文理。原告王世远。原告齐云涛。原告宋培路。原告徐井福。原告王素香。原告王桂祥。原告田春梅。原告闫露。原告全新。原告陈世海。原告李雪菲。原告林超。原告郑道全。原告章新利。原告周发菊。以上原告的诉讼代表人为:徐井福、雷守凯、殷新兵被告廊坊永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镇东环路21号。法定代表人何文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俊生,文安县文安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万浩等35人诉被告廊坊永顺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徐井福、雷守凯、殷新兵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俊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14年10月被告企业停产。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工资,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付原告工资。2014年11月始,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原告离厂回家。现被告失去联系,其资产已被法院查封,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诉法》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上述35人工资款684665元。被告辩称,对于35个原告所诉请的劳动报酬予以认可。但是由于被告经营期间资金周转困难,资金链断裂,引起诉讼,现被告的财产已分别为廊坊市安次区法院、文安县人民法院查封,无法处分公司财产。没有其他财产支付给35名原告,待公司财产清算、变卖后予以支付原告。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为:被告廊坊永顺木业有限公司为35名原告出具的欠条共35张,内容均为“今欠ⅩⅩⅩ工资款共计ⅩⅩ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没有异议,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中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2月份,原告李万浩等35人陆续进入被告廊坊永顺木业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10月被告停产,被告共欠原告李万浩等35名工人工资共计684665元。本院认为,李万浩等35名原告为被告工作,被告理应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84665元劳动报酬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廊坊永顺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万浩等35名原告劳动报酬共计684665元(详见清单),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廊坊永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国旺审判员  李博亮审判员  宗三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史胜男原告李万浩等35名原告劳动报酬清单李万浩13000元、雷明27000元、陈波18000元、黄柱桂260**元、韩培言16900元、雷云190**元、万付兰23000元、雷霞7500元、雷守政16000元、殷新珍24000元、殷启莉15000元、殷新兵30000元、张凤水4000元、王华青250**元、史文洲21000元、雷守凯39000元、吴浩23000元、吴宝柱27000元、李文理(包括田春梅)24000元、王世远4000元、齐云涛(包括王素香)28000元、宋培路17265元、徐井福33000元、王桂祥16000元、、闫露(包括董祥云)21000元、全新300**元、陈世海30000元、李雪菲18000元、林超27000元、郑道全28000元、章新利9000元、周发菊25000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