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知民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卫忠与顾建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忠,顾建军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知民初字第0074号原告黄卫忠。委托代理人王中强,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建军,系宜兴市宜城街道上太喜建材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解文俊,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卫忠与被告顾建军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黄卫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中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卫忠负担。审 判 长 盛 熹代理审判员 沈展望人民陪审员 谈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邵俐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