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曹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13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燕峰审 判 员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常翔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