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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曹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13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燕峰审 判 员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常翔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