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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3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傅某某与被告郁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郁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河民初字第3978号原告傅某某,男,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纪霞,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郁某某,男,成年,汉族,居民。原告傅某某与被告郁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纪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某某诉称,2014年9月1日,被告雇佣原告及傅宝义共同为其在市场的门头房安装吊顶,口头约定每人每天工资为200元。在被告安排原告拆除厨房的铝合金玻璃板墙时,原告被掉落的玻璃割伤。当天原告被送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000余元。对于损害赔偿问题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请求人民法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562元,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负担。被告郁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傅某某受雇于被告郁某某在其经营的门头房内从事吊顶安装工作。2014年9月1日下午17时左右,原告傅某某在拆除门头房厨房内的铝合金玻璃板障时,掉落的玻璃将原告左腿割伤,对此有原告傅某某的弟弟傅宝高及傅宝义与被告郁某某的谈话录音一份为证。原告受伤后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时间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9日,共计8天,住院期间由其儿子傅宝隆护理。原告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为10858.3元,出院后花费医疗费为2620元。2014年11月10日,原告傅某某委托临沂河东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原告傅某某的损伤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建议其误工损失日为7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620元。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傅某某及其儿子傅宝隆的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坡埠村,属于城镇户口。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庭审查证、原告陈述、录音材料及举证材料等所认定,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合原告提供的傅宝高、傅宝义与被告郁某某的谈话录音一份,证实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郁某某系雇佣关系,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傅某某所受损失,因其属于城镇户口,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数额。关于医疗费共计为13478.3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误工费,原告的误工时间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D第10.5条之规定,本院酌情定为60天,故误工费为60天×77.44元/天=4646.4元;关于护理费,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为8天,8天×77.44元/天=619.52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8天×30元/天=240元;关于司法鉴定费620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交通费,应为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对此,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邮寄费40元,由原告起诉先行垫付,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工资2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以上合计损失19744.22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傅某某系在从事雇佣工作时被掉落的玻璃割伤,被告郁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郁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傅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9744.2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傅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140元,由被告郁某某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磊审 判 员  高冠雷人民陪审员  赵江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亚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