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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许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67号原告许某,农民。诉讼代理人苏凡文,宁阳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