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许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67号原告许某,农民。诉讼代理人苏凡文,宁阳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