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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许新红与谢倩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644号原告:许新红,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724。委托代理人:黄艳磊,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倩香,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823。本院受理原告许新红诉被告谢倩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许新红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新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新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许新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少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