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小娟诉枣阳市钱岗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娟,枣阳市钱岗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55-1号原告李小娟,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远,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阳市钱岗卫生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娟诉被告枣阳市钱岗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枣阳市钱岗卫生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娟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娟撤回对被告枣阳市钱岗卫生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李小娟承担。审判长 杨修海审判员 司 冲审判员 梅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耿学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