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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小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付正与祖铭志、徐东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正,祖铭志,徐东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37号原告:付正。被告:祖铭志。被告:徐东硕。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正诉被告祖铭志、徐东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正撤回对祖铭志、徐东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付正负担。审判员 杨 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凤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