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宣勇超与刘谋权、付琴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勇超,刘谋权,付琴庆,沈阳北方建设股份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117-2号原告宣勇超,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胡伟,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谋权,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付琴庆,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国。本院审理的原告宣勇超与被告刘谋权、付琴庆、沈阳北方建设股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宣勇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宣勇超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勇超撤回对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井多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