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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少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少民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孝云审判员  汪杏芬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