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1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杨贵军与史国会、邸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军,史国会,邸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203-1号原告杨贵军,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史国会(又名史国辉),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被告邸建英,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唐民初字第357-1号民事裁定书,将以被告邸建英名义购买的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保定市北市区恒祥北大街1899号警盾家园19楼1单元303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因本案已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以被告邸建英名义购买的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保定市北市区恒祥北大街1899号警盾家园19楼1单元303室的房屋一套的查封。(产权证号:U2012007**)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