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董少鹏与王拥军、杨建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少鹏,王拥军,杨建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董少鹏。委托代理人潘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拥军。被告杨建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少鹏与被告王拥军、杨建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少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少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董少鹏负担。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沈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