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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董少鹏与王拥军、杨建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少鹏,王拥军,杨建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董少鹏。委托代理人潘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拥军。被告杨建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少鹏与被告王拥军、杨建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少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少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董少鹏负担。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沈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