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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杨玉春与孙起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春,孙起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杨玉春,农民。被申请人孙起俊,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原告杨玉春与被告孙起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党权泳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权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珑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