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潘妙飞与上海锦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妙飞,上海锦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黄静俊,上海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岩松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6号原告潘妙飞。委托代理人周天平,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锦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大鹏。委托代理人朱晓剑,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军,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静俊。第三人黄静俊。第三人刘岩松。上列三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雯。上列三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兴,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妙飞诉被告上海锦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静俊、刘岩松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曾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依职权查封上海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长兴路XXX号等房屋。2013年12月20日,本院一审判决对潘妙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潘妙飞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1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本案对潘妙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主文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履行义务,亦不存在可执行内容,据此,应当解除对上海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系争商铺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上海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长兴路XXX号等房屋的查封(具体室号详见所附清单)。审 判 长 韩 峰代理审判员 张晓频人民陪审员 杨长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于执行;……附:上海市长兴路105号等房屋的具体室号上海市长兴路105、107号(房地产权证号:闸20110009**)上海市长兴路111号(房地产权证号:闸20110009**)上海市长兴路113号(房地产权证号:闸20110009**)上海市长兴路115号(房地产权证号:闸20110009**)上海市长兴路117号(房地产权证号:闸20110008**)上海市长兴路131号(房地产权证号:闸20110009**)上海市长兴路133、135号(房地产权证号:闸20110008**)上海市长兴路137、139号(房地产权证号:闸20110008**)上海市长兴路141、143号(房地产权证号:闸20110008**)上海市长兴路145号(房地产权证号:闸20110008**)上海市长兴路163号(房地产权证号:闸20110008**)上海市永兴路856、866、868号(房地产权证号:闸20110008**)上海市永兴路876、878号(房地产权证号:闸2011000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