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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传唤,9月20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平远县看守所。辩护人韩耀中,广东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谢利静,平远县法律援助处律师。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梅平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钟**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撤回上诉。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14)梅平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庆新审判员  柯 彬审判员  范宜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丘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