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涛与孙宝厚、卜晓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48-2号原告孙涛。被告孙宝厚。被告卜晓雯,成年。被告李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涛诉被告孙宝厚、卜晓雯、李光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宝厚、卜晓雯、李光明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孙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李光明在中国农业银行乐陵市支行的个人工资400000元,每月依2000元冻结至额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段 梅人民陪审员 高 晶人民陪审员 李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