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非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金梅与滁州市声扬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梅,滁州市声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非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金梅,女,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滁州市声扬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爱萍。金梅与滁州市声扬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非执字第000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