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靖雄抢劫罪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靖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83号罪犯王靖雄,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思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靖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共4681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厦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79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靖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靖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靖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靖雄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有二罪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靖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