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佰业货运有限公司与黄茂益,周彩娥,蓝干林,黄盈盈,黄某某,林科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佰业货运有限公司,黄茂益,周彩娥,蓝干林,黄盈盈,黄某某,林科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佰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朱国平,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茂益,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彩娥,女,1943年5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干林,男,1940年10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盈盈,女,1994年11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2003年12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法定代理人黄茂益,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科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伏勇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负责人张海群。上诉人广州市佰业货运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庙民初字第6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而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确定,因此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佛公禅交认字(2014)第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北路大富村路口。”该交通事故地点在佛山市禅城区辖区范围内,故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应认定在佛山市禅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法院作为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