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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振扬与张淑园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振扬,张淑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保字第22号申请人张振扬。被申请人张淑园。申请人张振扬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淑园(所有的)名下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张振扬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振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淑园与马光明共同共有的的座落于xxxxxxxx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淑园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xxxxxxxxxxx室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朝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黄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