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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萍乡市上栗县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发兰、朱述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上栗县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发兰,朱述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栗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萍乡市上栗县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李畋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5441756-5。法定代表人柳本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流、王蓓,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发兰,女,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朱述合,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市上栗县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发兰、朱述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萍乡市上栗县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发兰、朱述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萍乡市上栗县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柳本清审判员  胡冬梅审判员  黄琼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先林 来源:百度“”